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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优惠期满恢复正常收费,不属于欺诈

来源:人民邮电报 发表日期:2023-08-25 0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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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广新业务、更好吸引新客户,通信公司会推出业务优惠使用期,从数月到一年、两年不等,此举对推动业务迅速拓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尝到甜头的客户优惠期满按约定恢复正常标准收费时就心理不平衡,认为通信公司存在欺诈,甚至不惜对簿公堂。

案例一:2020年1月13日,某通信公司用户房某通过手机APP办理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享受连续12个月每月至多优惠10元全国亲情网功能费。同日,房某通过手机APP办理“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业务,享受折扣话费480元优惠,每月折扣20元。2020年12月23日,通信公司客服平台向房某发送短信提醒其订购的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将于月底到期,次月起将正常收取10元/月功能费。2022年1月24日,通信公司客服平台向房某发送短信提醒其办理的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业务将于月底到期。房某多次投诉反映通信公司乱收费涉嫌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房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2023)京02民终87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2019年8月,某通信公司客户綦某办理爱家宽带随心用100M套餐:“装机客户承诺期为2年,在承诺期内可享受每月免费使用8天,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承诺期结束后,每月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包含每月8天免费使用,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2021年8月7日,綦某收到通信公司发送的短信提醒:宽带套餐将于月底到期,如需变更宽带套餐请您于本月底前办理,如未办理则次月延续生效爱家宽带随心用100M套餐。綦某主张,根据爱家宽带随心用100M套餐宣传单中载明的文字内容,每月8元基础功能费也应属于“不用不花钱”的范畴。通信服务提供方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的行为与停止其收看卫视节目直播和回放权限的行为涉嫌单方违约,构成欺诈。

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通信公司因违约造成侵权,赔偿其共计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綦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2023)京01民终322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一的争议焦点为通信公司在为房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房某于2020年1月办理“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业务并收到业务办理成功短信,告知其享受折扣话费480元,每月折扣20元。其应知晓至2022年1月优惠享受完毕,且2022年1月24日通信公司已向房某发送到期提醒短信提醒优惠活动将于月底到期。每月享受话费折扣20元,活动到期后不再继续享受折扣优惠,亦符合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和认知。折扣活动到期后,只是不再继续享受每月优惠20元,而非额外收取了其他费用。房某认可收到两个业务办理成功的短信提醒,称不确定是否收到到期提醒短信。通信公司提交了短信发送记录,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2022年6月18日,本着息事宁人、解决纠纷、服务客户的态度,通信公司向房某退还130元话费。房某主张通信公司篡改账单,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到期后仍继续收取的10元资费,在通信公司提供的账单中均有记载,与房某主张通信公司退还亲情网功能费用后篡改账单不符。房某认为通信公司在2021年1月后仍应当按照每月折扣标准收取其服务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房某主张通信公司未向其告知真实情况、存在欺诈情形,但房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通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其主张通信公司三倍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涉案宽带服务合同订立时间为2019年8月,但目前尚未终结,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綦某与通信公司之间的通信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就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綦某主张依据宣传单上内容应作出对合同对方不利的解释即“承诺期结束后还是整月不使用不收费”。就案涉条款结合上下文语境和通常理解,得出的是“承诺期后每月不论是否使用宽带均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的唯一解释,该解释是一般理性人按照通常理解并结合特定交易背景作出的理解,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商业习惯。案涉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释,本案不应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法院认定通信公司对于上述条款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在案的涉案套餐业务宣传单、收费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通信公司在通信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内容,不存在伪造、篡改、单方变更等不当行为。綦某虽主张通信公司在涉案套餐生效两年后收取每月8元基础功能费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及欺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綦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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